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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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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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