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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责与罚并举 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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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记者  毛  磊  刘晓鹏  

  “旧账未清、又欠新账”。两天前,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时,这样说明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现状。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治理的“顽疾”。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关键词,也被认为是解决水污染治理“顽疾”的关键所在。

  政府责任更加明确

  推行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写入草案

  明确政府责任,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在的污染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一定要依法解决污染问题,强化经常性的监督和管理。”尤仁委员说,如果没有监督和管理,还是会出现污染后治理、治理后污染的恶性循环。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是修订草案中突出强调的一项内容。而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总量控制也是与政府的责任密切相关。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与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再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社会普遍关注的“区域限批”内容也写进了修订草案。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草案规定,不仅是违反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要定期予以公布,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公布。

  违法惩罚越发严厉

  明确罚款额度,污染事故罚款不设上限

  加大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二。

  相比于原有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其中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按20%计算。而对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而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罚则也有增加。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朱幼麟建议,根据违法的次数不同,罚款应有所区别,“比如规定第一次触犯法律,罚款是规定的额度,第二次再违反法律就要罚两倍,第三次罚三倍等”。

  应急管理应对污染事故

  饮用水源区分级保护,一级保护区不得建设无关项目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规定在草案中成为专门增加的部分,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三。

  草案将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草案对完善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作了规定。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周生贤说。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应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完善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制,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则是修订草案的重要内容之四。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江苏无锡等地出现的水污染事件等都成为此次修订草案考虑的因素。

  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何鲁丽副委员长认为,草案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只提到了“组织监测网络”,因为目前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统一评价的标准并不一样,她建议应该互相协调,制定统一标准。在分组审议中,南振中委员认为要高度重视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一款。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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