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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

建立水污染赔付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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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庄永廉)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跨界污染区域,我们总是强调上游有责任,但是有没有考虑上游的发展?”今天,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细化赔偿责任,增设跨界水污染赔付补偿制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蒋承菘首先质疑,草案规定“因污染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要求赔偿”,但是规定得十分笼统,具体怎么赔偿?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如何赔偿?草案没有提到,他希望草案能对赔偿问题专门细化。

        李重庵委员认为,“水污染范围广,问题严重,原因复杂,赔偿口子开大是不可能的”,他建议对可以举证的、直接的、明显的损害进行赔偿。他还考虑到了申诉问题,建议草案对“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作进一步的规定,如果接受举报的部门不作为,造成后果的,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水是流动的,不是闭路循环的”,上下游之间也存在损害赔偿、补偿的问题。南振中、郑功成委员呼吁建立“跨界水污染赔付及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既要保证下游不被污染,上游也可以发展起来,国家不妨建立专项基金,补偿上游与水源地,同时也要让受益者分担一些责任。”以青海为例,如果能守住三江源就是对全国的贡献,如果因发展经济而造成了三江源受损,则是国家的灾难。另外,也要处理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关系,一个地区发生污染事故,造成另一个地区付出治理代价,致害地区应当对受害地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200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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