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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大立法亮点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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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记者  毛  磊  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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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法被提请三审并交付表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开始“一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这两条新闻的“碰面”引人关注。这个“巧合”,传递出我国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强烈信号,标志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将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系每一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26日被提请正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处理难度日趋加剧、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而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适应现实需要,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积压,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加快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呼声日高。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伴随劳动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劳动争议多发阶段的来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创新发展。目前正是立法的关键时期,究竟是制定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还是把诉讼和其他环节分离立法;劳动争议处理究竟是向行政化发展,还是向民间化发展,都将对今后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乃至劳动关系的和谐产生深远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就这一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立法亮点一]

  报酬争议拟一裁终局

  因报酬、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要经过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的漫长过程,这可能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26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突破了这一程式,规定涉及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休假等部分争议纠纷,拟一裁终局,不再进行两审。这意味着裁决书一出,劳动者即可获得经济补偿或工伤医疗费。

  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以每年约20%的速度递增,解决的主要途径就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先调解、后裁决、再两次审判。目前社会各界普遍强烈反映,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周期过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提供的材料显示,在广东、上海,经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平均需要40-50天;经诉讼后,一审平均时间广东为110多天,上海为90多天;二审平均时间,上海为60多天。

  周期过长一方面是因为工伤争议等特殊案件,往往经过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行政复议、劳动仲裁、司法审判等多个环节,需反复数次仲裁和审判,非常繁琐,个别案件甚至长达19年,致使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此外,有些当事人滥用一裁两审的程序,如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欠薪等责任恶意拖延,一裁二审打下去,而劳动者则拖延不起,维权成本奇高。

  有意见建议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参考民商事纠纷处理程序,或裁或审由当事人选择,但信春鹰在作草案说明时称,首先,“一调一裁两审”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比较平和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其次,劳动合同法确定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发生,也有责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作用。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所以草案保留了劳动争议纠纷现有的处理程序。但对部分涉及经济诉求的纠纷,规定一裁终局,不再经诉讼,以此保证利益受损劳动者可尽快获得经济补偿。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立法亮点二]

  劳动者不再“告状无门”

  根据现行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制度设计上的怪圈一直饱受批评。很多法学家和律师表示,在劳资冲突和纠纷中,由于仲裁部门偏向于处于强势的资本,往往会作出不利于普通劳动者的裁决。在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甚至在“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的旗号下,仲裁部门一纸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即堵死了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最终渠道。

  被提请审议的草案将让劳动者不再状告无门。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立法亮点三]

  申请时效60天变6个月

  “近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案件增加较多,其中多数是因超过了仲裁时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份报告说。

  数据显示,沈阳市1994年、1998年、2001年和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分别为35件、146件、853件和1221件,逐年递增。2003年不予受理的案件中,其中因超申诉时效的多达1055件,比例高达86%。

  1993年施行的《企业争议处理条例》曾将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个月,但后来出台的劳动法将时效缩短为60天。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信春鹰表示,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适当延长了时效,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草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个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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