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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提请审议

“一调一裁两审”不宜轻易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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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庄永廉)  “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宜轻易否定,仍为今后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今天首次提请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透露出这样的信息。

        所谓“一调一裁两审”,是指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作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说明时说,在对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将现行的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的程序,修改为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不再将仲裁作为必经程序,以解决劳动争议时间长的问题。

          “一调一裁两审争议处理程序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被社会接受,不宜轻易否定。”信春鹰解释说,这一处理程序能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像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提高调解和仲裁效率,修订草案还规定“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即使需要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来源:检察日报2007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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