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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

企业可依法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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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日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董磊、实习生董晓鹏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出,企业可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为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草案规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等申请劳动调解。  

        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经济日报2007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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