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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制度激励自主创新 三项措施促企业技术进步

——解读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光明日报记者袁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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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已近14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开始全面修订。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开始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受国务院的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今天在北  
京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说。  

  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万钢把这些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科技进步制度,对现行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国务院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明确表示。  

  据报告,此次修订科技进步法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把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所用。  

  ——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通过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研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  

  ——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  

  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  

  一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参考美国、欧盟等的做法,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三是宽容失败的制度。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  

  四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  

        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技术、装备,关键是对引进的技术、装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据此,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当前,虽然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技术创新越来越重视,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有的已达到5%-7%,个别已达到10%,但从总体上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56%,大中型工业企业也只占0.71%,在全国两万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绝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技术、特别是缺乏自主的核心技术。  

  “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万钢强调说。  

  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  

  一是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草案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  

  三是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研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  

  万钢表示:“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  

  草案除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技奖励等作出规定外,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此做了规定:一是保障其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  

  二是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三是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  

  四是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科技人员对所从事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发现对国家安全等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科技研发活动,并向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科研院所是科技人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研发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为此,草案规定:政府举办的研发机构应当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科技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依法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此外,为整合科技资源,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草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作出了制度安排。(光明日报北京8月26日电)  

  来源:光明日报  20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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