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科技进步法修订重在激励自主创新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科技室处长 欧琳

浏览字号: 来源: 00:00:0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即将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作为一部在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自然引进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现行科技进步法自1993年10月施行以来,在提高全社会科技意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依靠科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14年里,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突飞猛进,科技进步的环境和条件、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工作重点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10月至12月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指出,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科技进步的宏观协调机制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多元化的投入体制还不完善;科技要素与社会生产要素还不能有效结合,技术优势向产业优势转换的步伐仍较缓慢;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同时,检查组提出抓紧修改科技进步法的建议。2006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提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根据党和国家已经做出的重大决策,及时修订科技进步法,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将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共有1085位代表提出33件议案,要求修订科技进步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科技进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科技部作为牵头负责修订起草部门,从2004年3月启动修订工作,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并于2007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草案起草的三年期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紧工作;先后组织调研组分赴新疆、安徽、广东、黑龙江、吉林、贵州、福建就起草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分别召开企业技术进步、基础研究、科技人员专题座谈会,两次召开提出修改科技进步法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还分别听取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起草情况的汇报,及时沟通情况并交换了意见。

        现行科技进步法共十章六十二条,目前的修订草案为八章七十二条。尽管增加条文并不多,但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力求抓住科技进步工作重点和影响较大的问题,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对现行法律从框架结构到具体规定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草案内容的四大亮点是:

        明确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进步工作协调机制

        针对科技宏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草案规定,国家遵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完善有利于综合利用科学技术资源的科学技术体制,健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效结合的机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第十条)。同时,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就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利用中央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和整合,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第十三条)。

        增强激励措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仍比较薄弱,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至关重要。草案新增“企业技术进步”一章,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主要有: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草案还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第三十九条)。上述规定,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

      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科技投入和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为解决科技投入不足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九条)。还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明确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重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为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草案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置和整合机制,统筹规划,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是建立整合和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科学研究基地的制度(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是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使用制度(第六十一条)。为保障上述规定的有效执行,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为完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草案除在第七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外,还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规定,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重要作用。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草案特别规定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同时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运用该知识产权(第二十二条)。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