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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着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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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孙闻)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出系列规定,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草案明确了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草案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了制度保障。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  

        草案明确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草案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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