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吕诺 顾瑞珍)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修订草案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修订草案细化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26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修订草案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修订草案细化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修订草案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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