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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如何鼓励自主创新成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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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朱磊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如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服务成为了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关注的焦点。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于1993年10月开始实施。在谈到为什么要对该法进行修订时,科技部部长万钢表示,科技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中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二是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四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据了解,针对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点和影响较大的问题,修订草案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对现行法律从框架结构到具体规定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增加了不少重要的制度安排。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四项举措激励自主创新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为此,草案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

  一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为激励财政性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草案规定:政府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和其他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拥有;其他的,授予项目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单位和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因运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或者由双方约定。草案同时规定:为了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运用该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运用该知识产权的,国家保留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草案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三是宽容失败的制度。自主创新需要宽松的学术环境,使科技人员敢于大胆探索。为此,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四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科技进步不排除引进技术、装备,关键是对引进的技术、装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据此,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时,应当对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一并进行审查。

  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为此,草案规定: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还规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草案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企业科技进步,除规定人才、科技仪器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保障制度外,草案还为企业获得资金建立了若干制度,规定: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三是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草案规定: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有效整合科技资源

  科技进步需要进一步增加财政性科技投入,更需要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而关键是整合科技资源。对科技资源整合草案规定了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为了更有效地配置、整合科技资源,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协调机制,就国家科技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军用与民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二是建立整合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的制度。科研机构和实验室是科技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研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研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草案同时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科学基础设施等国家科技研究基地。三是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为了促进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使用,草案规定: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科学技术文献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在依法保密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运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同时,从有利于科技资源的使用出发,草案还规定了管理单位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员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科技进步的关键。草案除对青年科技人员的培养和科技奖励等作出规定外,还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此做了规定:一是保障其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科技人员享有开展学术争鸣、竞聘岗位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获得工资和福利、接受继续教育、依法创办和加入科技社会团体的权利,并规定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科技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其权利。二是解决回国科技人员的特殊困难。草案规定: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员回国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工作,不受户籍限制;到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技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从事研发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三是建立科技人员学术诚信档案。草案规定:科技基金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四是要求科技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科技人员对所从事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后果进行评估;发现对国家安全等有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科技研发活动,并向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力促高新技术产业化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更好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草案规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同时规定: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由企业联合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此外,草案还规定: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研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为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问题,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并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来源:《法制日报》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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