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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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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这个结果说明了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立法原则和内容架构,在立法机关达成了高度共识。  

        其实,如果我们把追溯的目光投向《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背后,可以发现,这个共识的达成并不容易:两年多的立法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所幸的是,尽管利益相关方都表达了不同意见,但最终形成了共同意志。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需要  
          
        《劳动合同法》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绝对可以书上一笔的,是其创造了法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纪录: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各种渠道竟然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  

        对此,舆论普遍称之为“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然而,如果从另一视角审视,则可以解读为体现了《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乃至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在法律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夯实劳动关系之基的必然要求。  

        基于此,早在《劳动法》施行后的1996年,《劳动合同法》就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但到了1998年,《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却被暂时搁置。据了解,其原因主要是当时中央提出到二十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诸如就业、社会保险等配套法律尚未启动立法,单独制定《劳动合同法》存在衔接问题,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估计未必理想。因此,直到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一启动,便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以来,在随后一年半时间里的4次审议中,每一次都能引发社会分歧较大的热议。  

        “这不仅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反映出劳动合同制度亟须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现实需要。”  

        据有关专家介绍,尽管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质量低下等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因此,专门就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立法已经不能再拖延了。  

        矫正资强劳弱的原则不变  

        《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给社会公众留下深刻印象的,除创造了收集意见之多的纪录,还有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  

        据直接参与立法的全总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回忆,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整个过程,大到立法宗旨小至每个具体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意见表达,“每次审议后,《劳动合同法(草案)》内容都会有变化。”  

        其中,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争议核心莫过于立法宗旨了,即《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法”?  

        从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最初起草时,遵循的正是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理念。对此,信春鹰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基于这样的理念,尽管立法机关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为平衡各种不同意见作出一定让步,《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在表决通过时已被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让步是有限度的。”  

        事实上,4次审议中诸多成为争议焦点的那些“偏向”劳动者的规定,如适用范围是否包括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规章制度是否以及如何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否应当规范以及如何破解;集体合同制度是否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以及如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标准;劳务派遣制度是否应当规范以及如何规范;裁员的标准条件如何界定以及程序如何规范;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及不订立如何处理;试用期如何规范以及竞业限制和约定违约责任如何规范等,最终都在反复表达和协调中达成共识,定格为法律层面的“共同意志”。  

        工会参与立法的表现可圈可点  

        有学者指出,立法就是各方利益力量的博弈。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立法中的表现可圈可点,功不可没。  

        早在1996年《劳动合同法》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时,全总就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年,在《劳动合同法》立法工作重新启动不久,全总即成立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协调领导小组”,并责成全总法律工作部具体承担参与劳动合同立法的任务。  

        据全总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介绍,两年多来,全总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律委等机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劳动合同法起草、研讨、论证、修改等各类会议30余次。  

        特别是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全总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组织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收到非常好的效果。统计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19万多条意见中,有近70%是职工反映的。  

        更值得指出的是,全总代表职工反映的上百条意见建议,绝大多数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采纳,并在法律条文中给予体现。  

        7月3日,全总又专门就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让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规范自身行为,从而促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全总法律部部长刘继臣表示,《劳动合同法》在贯彻施行中可能会遭遇阻力,但即使困难再多、阻力再大,工会组织都会积极地尽自己所能,促进这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得以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记者王娇萍  

     来源:工人日报    2007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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