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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节能要大棒也要胡萝卜

这种环境资源法,更要强调“诱导”而不能一味地“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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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金芳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草案对我国目前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表示,草案新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

  从1998年至今,节约能源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冰箱、空调、汽车等耐用品的节能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创造力的重要指标。节能法的颁布和实施,在促进依法管能、依法用能的同时,使节能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可是,节能法实施中的尴尬同样随处可见。从中央到地方,尽管各种法律法规、配套措施以及文件通知汗牛充栋,但是,法律虽多执行难,制度空置等现象耐人寻味。

  有报道指出,节能法实施9年来,没有一个项目曾因节能设计不合格而叫停,但政府、企业、个人的浪费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纵览整部节能法,有“禁止”有“淘汰”有“限制”,还规定了诸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等法律责任,却少有“支持”和“鼓励”。

  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作为激励机制而存在的,特别是这种环境资源法,更要强调“诱导”而不能一味地“强制”。事实上,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应该充分考虑对象的“利”与“害”之所在,而不能顾此失彼,只注重“害”而不注重“利”。显然,一部节能法,也不能光有大棒,还要有胡萝卜,既要运用管理手段强制推行能源节约,包括利用节能标准禁用和淘汰某些产品和技术,还要运用市场手段和利益机制来鼓励和驱动,比如通过减免税收、认定、认证、示范、奖励、扶持等措施,推动节能快速发展。

  以商品房为例,在美国,就实行了详细的节能建筑减税政策,按照规定,凡在IECC(国际电器认证中心)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此外,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提出了开征能源税、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节能财税政策。

  实际上,在我国,浪费最严重的不是个人,也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正所谓“不正己身,何以正人”,作为社会风气的引导者,政府若不从自身做起,“节约型社会”就不可能有实现的一天。因此,节能法首先规范的,就应该是政府部门。值得欣喜的是,报道指出,这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要知道,节能法的大棒,首先要打的,确实应该是政府等公共部门的资源浪费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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