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韩洁)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健全节能监管制度。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该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必须建立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草案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傅志寰说,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6月24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该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涉及很多方面,要把政府的节能监管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必须建立科学的节能标准体系。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超过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草案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终止施工。对已经建成但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傅志寰说,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耗,遏制重大浪费能源的行为,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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