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明确节能执法主体 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刘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节能监管方面的职责,如“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用能单位的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
草案还明确,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傅志寰说,与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草案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加大了处罚力度。如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能源标识等信息,或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节能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6月24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草案还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节能监管方面的职责,如“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用能单位的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等。
草案还明确,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被监督管理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傅志寰说,与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草案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18项法律责任,比现行节能法增加了10项,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以及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加大了处罚力度。如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向购买人明示能源标识等信息,或利用以上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强化了政府等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不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或核准建设,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节能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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