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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收集到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意见建议11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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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3月25日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到4月25日24时,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11020件,其中中国人大网7642件,人民网2822件,群众来信556封。这些意见和建议,表达了公众对这部法律草案的关注,也表明将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民心,顺民意。

        从收到的意见看,这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特点是:第一,参与面比较广。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第二,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非常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农民等基层群众所提意见约占收到意见总数的70%。第三,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大家对这部法律草案积极献言献策,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制定就业促进法是必要的。有的结合自身的求职、创业经历反映情况,有的对政府的就业促进工作提出建议,有的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公众对就业促进法草案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通过对意见进行整理,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

        一、草案应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反对就业歧视。很多意见提出,针对当前就业中出现的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问题,本法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平就业原则,禁止就业歧视,并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增加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明确劳动者在受到歧视时的救济渠道及对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有的建议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原则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可量化的指标,如明确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比例等。有的建议对一些垄断国企招工不公的问题予以关注,促进就业公平。有的建议实行企业按一定比例吸收残疾人、下岗工人等就业弱势群体,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助的政策。

        二、建议对草案“政策支持”一章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少意见提出,草案“政策支持”一章的内容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积极就业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应当将这些政策充实到这一章中,使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更加具体化,切实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具体比例,以保障经费的落实。有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使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得到保障。

        不少意见提出,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收取各种管理费,不利于促进就业,建议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减轻创业者的负担。有的意见提出,取消工商管理费是必要的,但要考虑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经费保障问题,根本是的要改革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否则取消收费也是治标不治本。

        三、建议将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统一。不少意见提出,由劳动和人事两个部门分别对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进行管理的体制,不利于有效整合资源,整体推进就业工作,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建议将两个市场予以合并,称为“人力资源市场”或“劳动市场”,由一个部门统一审批和监管。

        四、建议加大对下岗失业者、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和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的扶持力度。有些意见提出,政府应该对下岗失业者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予以高度关注,保障他们的权益。有些意见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关注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就业。有些意见提出,面对大学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政府、高校和企业三方面都要发挥积极的作用,让大学生学有所用,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有些意见提出,应该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就业予以优先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些意见提出,军转干部是特殊群体,应该通过立法保障他们的就业权利。

        五、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有些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对中介机构的收费问题予以规范,并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等原则,禁止向求职者非法收取费用及扣押求职者的证件。有的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有些意见提出,目前我国的境外就业市场出现问题比较多,应当对境外就业中介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不得开办或与他人联合开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

        六、建议对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予以明确规定。有些意见提出,目前解决就业的主要问题是发展生产,发展企业。政府要保障和鼓励企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从政策上给予扶持。有些意见提出,针对社会就业问题,目前政府最需要做的是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惩治各种违法行为,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此来增加就业机会。有些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有些

        意见提出,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财政投入,为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有些意见提出,各级政府仅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协调机制是不够的,应当设立就业管理的专门机构,以有效推动就业工作。

        七、建议强化全社会促进就业的意识,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有些意见提出,做好就业促进工作,除了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扶持,劳动者个人提高自身竞争力外,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援助。从这几年开展就业工作的情况看,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社会中介组织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许多事情政府做不了或解决不了的,但依靠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帮助和履行社会义务就能做到和解决。建议在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体系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从而达到有效促进就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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