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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乱占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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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4月24日讯  记者吴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草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草案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规定: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镇、乡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草案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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