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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二十余天,收到各界群众意见建议七千余件

促进就业,关键要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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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4月18日讯  记者毛磊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截至4月17日15时,共收到意见7248件。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除了继续对反对就业歧视、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统一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加大对就业弱势群众的扶持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外,这一阶段的意见还集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建议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原则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应当对用人单位贯彻就业平等的原则规定可量化的指标,比如在非特殊行业中女性的比例应该不低于多少,对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雇用残疾人给予何种政策上的优惠等等。有的建议对一些国有企业招工不公的问题予以关注,促进就业公平。目前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仍然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所谓“补员”的传统,对本行业职工优先录用,造成事实上的歧视现象。建议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的权利应予明确界定。

  ——建议对职业资格考试及证书制度予以规范。

  有的意见提出,目前各种名目的上岗资格考试过多过滥,一方面给就业者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抬高了就业门槛,阻碍了就业。建议明确规定只有那些具有直接社会危险性的职业才需要上岗证,对其他没有必要的职业资格考试予以取消。有的意见提出,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对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增加就业成本,也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劳动者被挡在就业大门之外。建议除特殊工种或者行业外,不必什么职业都要求资格证书。

  ——建议增加有关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的规定,以促进跨区域就业。

  有的意见提出,为了保障跨区域择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建议草案增加规定:“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如果没有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账户,跨区域择业的劳动者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会遇到困难,无法保障他们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制度的利益。

  ——建议规范和统一各地负责就业工作的机构与职责。

  有的意见提出,目前各地方负责就业工作的机构极不规范,有的是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再就业服务中心,有的是劳动就业管理局。这些机构的性质也不同,有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有的是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而且还参照公务员管理。总之,机构与职责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给各地就业机构之间联系和协调工作造成了困难。建议本法规范和统一全国就业工作的机构与职责,促进就业工作。

  ——建议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

  有的意见提出,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是非常必要的,这些岗位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卫生监督员和交通协理员等。但草案第五十条只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未作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促使政府加大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建议对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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