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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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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邱红杰 刘晓莉)全国人大常委会31日表决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以成本原因纷纷撤出农村,中国农民和农村的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出现“真空”和“缺血”状态。据了解,中国约有一半左右的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得不到满足,农村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更是因为抵押手续难以落实而贷款无门。  
        农村金融出现边缘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而要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必须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设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金融主体。  
        来源:新华网  20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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