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立法动态

历经12年砥砺,参与起草反垄断法的专家接受本报专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这样一部法!”

浏览字号: 来源: 00:00:00
        记者  吴  兢  曹树林  纪雅林
  市场经济自我完善的需要
  “反垄断立法,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密不可分。一个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这样一部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开门见山。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随着国内市场对外开放,价格联盟、搭售、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等形形色色的垄断行为,也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而今,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黄勇分析,虽然我们现在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但很多方面还没有建立起充分自由的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也肩负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任。这是其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黄勇说,“同时,反垄断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垄断可以让企业不费力、少费力便取得利益,从而失去创新的动力,只有保障充分、自由的竞争,才能鼓励创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需要自由竞争的环境,这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用专家的话来说,反垄断立法传递出一个重要讯号: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不会改变。

  不是“反大企业法”
  过去人们一直有这样一种观念:反垄断法,是一部反对大企业的法。我国企业正在做大做强之时,自然不应该制定或急于制定此法。
  “这是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反垄断,关键要反同行不竞争和滥用优势地位损害竞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反垄断,反对的不是企业做大做强,而是企业不能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自由竞争。反垄断,保的是市场有序、充分竞争,优化运营效率,最终保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他举例说,在美国,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合并了;微软占据了世界PC操作系统市场90%以上的份额,政府也放行了。美国前司法部长表示,微软的垄断本身不违法,只是它不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黄勇也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的格局而非竞争者。实际上,“垄断”是一个中性词,企业进行规模经营是完全正当的;“垄断行为”才是我们抵制的对象。制定反垄断法,不是为了干预而干预,而是“该出手时才出手”。
  黄勇还强调,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为了维护中国境内的统一的、自由的市场体制。这个法律适用的范围是一切市场主体,既包括国内的企业,也包括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在反垄断法面前,这些主体是一律平等的。

  遏制行政性垄断不可一蹴而就
  如何抑制不当的行政垄断,一直是反垄断立法的焦点。
  一些公众认为,电力、电信、铁路、金融等行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是由行政垄断形成的。他们希望通过反垄断法,一劳永逸地解决垄断行业服务质量低下、官商作风等问题。
  黄勇就此分析,这些行业分成两类:一类,如水、电等,属公用事业行业的自然垄断;另一类,如天然气、铁路等,属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管制行业。国家出于经济安全和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考虑,对这两类行业的准入采取限制竞争或不竞争的政策,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这在国际上也是通行做法。但是,这两类行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反垄断法,同时,这两类行业还必须接受特殊的监管,比如其服务价格,须通过听证等法律程序来确定,不能随意提价。
  要解决这两类行业效率低下、漠视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黄勇和史际春都认为需要与国际接轨,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包括适当放宽准入、通过竞争取得特许经营权、非自然垄断领域开放竞争等。
  本次草案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黄勇评价:“这是很大的进步,显示了决策者反行政垄断的决心!”
  史际春则认为,不管有没有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规定,作为法治国家,损害竞争的行政性垄断都要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反行政性垄断,但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政府与企业、公民一样平等适用反垄断法。政府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包括赔偿,无需特殊。
  黄勇说,要彻底解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仅靠一部法律是不太可能的。“遏制行政垄断,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来源:《人民日报》  2006-06-27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