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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编应体现农村土地权益男女平等

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8年9月18日 10:44:08

    近日,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关注到了农村家庭成员中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认为物权编应当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到今年年底,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将基本完成。据了解,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予以确认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都是以户为单位确权到户、分配到户。比如,土地征用补偿都是按固定时间家庭的人口数确定一个家庭获得的总的金额,款项是给到户主,至于家庭内如何分配不作规定。如果法律能够明确除家庭成员约定外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共同财产权益,可以避免大量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也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依据。”邓丽委员建议在物权编或者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一条规定,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家庭共有财产,但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共有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在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后面加一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目前在实践中就是这样做的,效果很好。这样做会让妇女在家庭中有共有权利和主人翁的感觉,对于她们参与新农村建设是很有好处的。特别是一旦家庭破裂,而在权属证书上有名字,就会对妇女维权更加有利,不管是调解还是法院审判都是有好处的。”谭琳说。

    此外,谭琳还建议在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增加第一款的内容,即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前,增加“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前几年,原农业部曾对土地确权登记进行了试点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明确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名字,实现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现在正在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把这个列进去了。因此,宅基地确权时把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既是现实中的做法,也是相关部门的要求,同时也是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保障。”谭琳说。(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