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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权威解读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7日 11:19:50

对现行检察官法进行修订,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重要任务。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修改

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现行检察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检察官法的立法、修改与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管理,促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对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检察官法十分必要。

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司法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检察官法,对于巩固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党中央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检察官法,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专业素养、职业保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完善检察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关联,相辅相成。检察官法的修改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怎样修改

深入研究论证 广泛征求意见 遵循管理规律

自检察官法修订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最高检专门成立了修改小组,会同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广泛开展调研,组织召开法学专家论证会,深入研究论证,多次征求各省级检察院意见,委托部分专家、部分省级院起草专家意见稿和地方建议稿,广泛征求中组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牢牢把握检察官法修改的方向和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注意公务员管理一般性规定与检察权运行的特殊性相结合、总结吸收司法体制改革经验与推进改革成果法律化相结合、注重与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衔接、立足我国国情与借鉴域外经验相结合,力争将检察官法修改成为与党中央要求相适应、与形势相符合、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规律的法律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了哪些地方

调整框架体例 整合管理内容 细化履职保障

这次检察官法修改,重视与现行检察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的衔接,总结吸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重点作了以下修改:

调整优化总体框架结构。遵循检察官管理规律,按照职责权利义务、遴选、任免、管理、惩戒、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对框架体例进行了归并整合,章条由原来的17章56条整合成8章76条,使章节更加精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具科学性与操作性。

新增遴选规定。吸收了中央关于逐级遴选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检察官任职条件,增加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设立遴选委员会和规范逐级遴选的程序方式等规定。

规范检察官任免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央和本次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有关要求,新增了检察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检察官就职宪法宣誓以及办案质量不达标需免职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任职程序。

整合完善检察官管理。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员额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任职回避等成果,明确员额制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检察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和特别选升,明确任职回避情形,完善辞退、降职等规定。

完善检察官惩戒。细化了检察官受惩戒的具体内容,包括受刑事追究和受处分的情形、停职的条件等;明确了惩戒的程序,包括设立惩戒委员会等。

强化检察官的保障。新增了设立权益保障委员会,明确不被调离岗位、保护依法履职特别是人身安全保障、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特别是与公务员同步增长机制、抚恤优待等内容。

修改有哪些亮点

任职要求更高 管理监督更严 职业保障更有力

这次检察官法修改主要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官管理规律,对现行《检察官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检察官任职门槛更严。明确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最低为“高等学校本科”而非以前的“法学专科”;法律工作经历要满5年,而非以前的2年或3年;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从检察官中产生,而非以前的“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即可。这就从“入口”较好地保证了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水平。

逐级遴选成为检察官来源的主渠道。吸收了中央关于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的相关规定,明确初任检察官一般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同时,为拓宽检察官来源,优化队伍结构,明确可以从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

检察官管理更严格更规范。《修订草案》增加检察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和离任职业禁止的相关内容,规定了降职、延期晋升和暂停履行职务的情况,规范了惩戒的情形和相关程序,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检察官不得被非正常调离岗位、人身安全、工资待遇等问题得到明确。细化了检察官不被调离业务岗位的五种情形,明确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明确了检察官本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待遇、因公伤残和因公牺牲等抚恤优待规定,为检察官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

四个委员会将在检察官管理保障中发挥把关促进作用。明确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考评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委员会,分别负责检察官的遴选、考评、惩戒和权益保障,这对于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官司法公信力必将发挥实质性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供稿)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