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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法》修改为契机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不断提升司法权威

浏览字号: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7年12月25日 14:44:43

2017年12月2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通过,2001年和2017年只作少量条文修改。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推敲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法官法修订草案。

法官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法官法是规范审判权行使主体、构建我国法官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完善法官队伍管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基本依据。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选任管理、培训考核、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推进建立法官制度、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践表明,法官法关于法官的权利义务、任职条件、选任机制、职业保障等很多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法官法十分必要。

第一,修改法官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修改法官法,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颁布施行,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建立在法官法基础上的法官队伍在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要求。修改法官法,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落实“五个过硬”总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修改法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法官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不断完善,修改法官法,进一步明确法官的义务权利、任职条件、选任机制、管理体制和职业保障,对维护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法官法共17章53条,本次将法官法修改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等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一)修改法官职务范围

一是取消“审判员”称谓,统称为法官。二是取消助理审判员。司法改革试点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由法官助理取代。因此,草案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三是修改法官职务范围列举方式。现行法官法规定法官职务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7类。将法官职务从高到低阶梯化排列,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和法官职业特点不符,为此,草案不再以列举方式明确法官的职务范围。

(二)提高法官任职条件

一是修改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修改为:“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二是修改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按照《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中组发〔2015〕19号),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草案将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条件修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三是修改放宽地区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结合放宽地区法官任职实际,草案将放宽地区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修改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四是修改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三)完善法官遴选程序

一是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草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草案还对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及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相关规定。二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据此,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四)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一是修改法官处分的情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考虑到现行法官法中“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更严重损失”两种情形在实践中操作较为困难,草案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整合,修改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是修改法官处分的种类。现行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处分的种类与公务员法完全一致,但在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不再具有级别,为此,草案删除“降级”的处分种类。三是增加停职和延期晋升的规定。根据中央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情况,草案规定“法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处分期间不计入职务晋升年限以及工资档次晋升年限。”“法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暂停其履行职务。”四是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及其职责。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草案对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专门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五)加强法官履职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中央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中办发〔2016〕51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草案对法官的保障进行专章规定。一是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二是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的规定。草案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增加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草案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四是增加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的规定。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五是修改法官工资待遇的规定。草案规定:“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供稿)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