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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拟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7年11月1日 09:06:52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作说明时表示,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拟取消。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分别设定了审批事项,考虑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随机抽查和日常巡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取消了11项行政审批。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袁曙宏介绍,草案作了修改,办理工商登记不再需要前置审批。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草案将该条规定的文物保护措施审批由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改为并联审批。(记者 魏哲哲)

责任编辑: 张绵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