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建议恢复现行搭售行为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7年9月5日 09:25:13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鉴于有意见认为反垄断法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提交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分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予以恢复。

    陈光国委员指出,在执法实践中,反垄断法属于中央的事权,执法层级太高,只有省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授权才能查处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相关案件。而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比方说供水、供气、供电、广播电视、通讯、交通运输、殡葬、银行业、医疗等行业大多数存在于省以下的区域层面,如果这些层面发生的问题都按反垄断法的规定由中央职能部门来处理,显然也顾不过来。例如火葬场强行搭售骨灰盒或者乱收费,都由国家工商总局来处理,可能吗?从过去的执法实践看,这类案件通常由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现在以反垄断法重复规定为由全部取消,那么以后在省以下的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没人管了。”陈光国建议,要么保留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要么索性回归到现行法律第六条的规定上来,不作修改。

    李盛霖委员也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搭售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在省地市,而且在地市以下的基层更是大量存在,制止这些行为的难度更大。比如说,现在有些小区物业管理、宽带等通讯设施设备铺设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鉴于公用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建议恢复。”

    杨邦杰委员说,搭配商品的问题,其实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所以才会有很多企业和部门反对,应该研究对其进行约束。特别是一些著名的品牌搭配套餐的行为相当普遍,违反消费者意愿,必须有所限制。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