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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进入二审

严重危害核安全,重罚!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7年04月25日 08:28:04

    人民日报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王比学)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核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等,加重对严重危害核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材料持有单位应当对核设施、核材料、从业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安全承担全面责任。草案二审稿修改为: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同时增加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

    草案二审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对未经许可变更许可规定条件、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等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