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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中药材不能让“中医毁于中药”

委员呼吁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6年9月6日 08:41:33

    □ 法制日报记者  朱宁宁

    “药材好药才好”,中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中医将亡于中药”的说法不绝于耳,有老中医直言,不是我们的方子不行,是药材的质量不行。因为觉得内地的药材质量不行,很多人甚至去港澳、国外买产自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的叫作“汉方药”的中成药。此外,一些媒体也经常报道中药存在掺杂使假、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营养价值下降等问题,这些都让人对中药材的现状和发展产生担忧。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分组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中医药问题引发多位委员关注。一些委员认为,中药材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影响中医药健康发展,而我国中药材的生产、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从生产源头管住管好,建议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中药材质量下降引担忧

    对中医药材品种的审定、登记、标准制定、生产规程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各部门各自为政;对中医药材的种质资源底数不清,对野生资源的原生环境缺乏系统性保护;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滞后,有些GAP认证完全是走过场;从生产到流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滞后,“真空地带”比较多,中药材农残超标、重金属超标问题比较突出……刘振伟委员直指目前我国中医药领域存在的四大问题。“我们现在处于濒危的物种有300多种,60%、70%都是药用药材,不保护就难以为继了。此外,现在中药材人工种植面积3000万亩,只有标准体系,不抓规范化生产管理质量标准就会落空,应该有操作规范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他建议把这两方面的内容补充进去。

    吴恒委员说,受市场趋利的动机影响,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在交易、初加工环节也有表现,特别是对交易环节、对药材存放环境许多商家没有加以重视。为此,他建议在关于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增加相应内容,比如,规定通过网络交易使得药材交易不受其他方面的杂质污染,保证药材品质。

    方新委员认为,中药质量不行,问题出在两个环节:一是种植环节。环境污染,包括空气、水,特别是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对中药质量影响很大。为了高产,在种植过程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甚至有一些中药剧毒农药残留超标;二是加工环节。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低,监管不力,影响了中药质量。

    “中药材的生产基地应该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郑功成委员说,如果中药材的生产基地环境保护不好,空气、水、土壤是污染了的,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中药材就不只是堪忧,而是无以为继了,法律应该再增加一些内容,比如,明确强调对中医药材的生产基地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生产基地与生产环节建立有效的检测和监管机制,明确标识制,此外还应该有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有对中药材的生产基地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建立有效的水土、大气及生产环节监测和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中药材来源标识制,建立健全中药材信息公开制,才能有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郑功成强调说。

    何晔晖委员建议把第三章的名称“中药保护与发展”改成“中药药材及制剂”或“中药药材”。理由是中药材料的质量对中医的医效有非常大的影响。

    蒋巨峰委员指出,现在有一些中药疗效在下降,其原因主要是药材不一样,现在大量是人工繁育的,而原来是野生的、天然的,建议增加对野生天然药材产区要进行特殊保护和有序采集以保证中药疗效的规定。

    在辜胜阻委员看来,中医药实际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软实力。现在国外很多人都相信中医药,它是一种事业,同时也是一种产业,如何实现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协同发展非常重要,现在在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中药乱象丛生。如何保证药的健康发展、如何保证药的质量和品质,这些都和产业有关系。

    王其江委员认为法律必须要对药材的质量监管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建议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的具体实施意见。

    中药标准体系亟待建立

    分组审议中,关于中医药的标准体系建设等问题,也成为热议的焦点。

    白志健委员强调,只有健全的标准、指标体系,才能约束药材的种植、养殖和加工。重视了质量、重视了标准,中药材就有质量的保证,但是光有这些还不够,谁来组织实施?各级对中医药管理的机构、体制是不是得到加强了?能不能够落实这部法律?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所以这部法律通过以后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跟进和落实,需要进一步把有关的规定系统化,尽快出台相关的标准体系。”

    关于中医药的技术标准,赵少华委员认为关键是安全标准、质量标准,规范性的分类指导很重要,这方面要作为重点,“草案中规定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我认为这样是被动的,应该主动制定标准。”

    梁胜利委员说,草案中讲到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也讲到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但里面涉及到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包括中医方面保健医疗标准,比如针灸、推拿,国家很难设定标准,要有人来规范动作和标准。建议草案中除了国家标准之外,增加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该上报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这样更加完善。

    “中药成分就很难讲清楚,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很值得投资的领域。”赵白鸽委员认为不能完全按照西药的标准来制定中药的标准,而且也做不到。现在必须要有一种新的思考。还有就是人的标准,中医根据师承等方式进行传承,这些做法和西医的标准不一样,应区别对待。“现在包括过去有的传统标准,实际上是被提出挑战,我自己做了将近十年的中医药走向国际工作,最后的结论是如果按照西药的标准,中国没有中药能出去。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是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是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我想呼吁一个观点,对西方这套全部的医药体制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但不是拷贝,我们有我们自己闪光的东西。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说,中医药弱就弱在它没有标准上。国家标准体系的建设应该是中医药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加强标准建设。

    罗清泉委员也认为,尽管草案二审稿对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定作了修改,比一审稿有进步,但是还不够。关于“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的”表述不够全面。“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技术要求,还要注意质量的要求、安全的要求。标准体系建设是多方面的,包括中药材、中药炮制、中成药的生产等。”

    争议“中西医结合”规定

    提请审议的中医药法草案二审稿中,总则部分提出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还提出国家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总则讲得非常好,但是后面的条款没有具体体现,而且有的条款还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史莲喜委员说,这次研究中医药立法,希望能够在法条中补充促进中西医结合的具体条款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在立法上,要防止强调中医药特点发挥其优势和特色,而限制采用现代诊疗手段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倾向。在法律条款上要体现鼓励中西医结合,同时在医疗保险制度上,对于中西医结合给患者用药给予报销支持。

    “有专家告诉我,中西医结合医学通过整合中西医各自的优势,打破中西医之间的壁垒,在攻克世界性重大疑难病和基层全科医疗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是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优势,应将结合医学的研究纳入中医药现代研究之中。我完全赞成这种共识。这次中医药法中开宗明义点了中西医结合,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后面没有具体措施,因为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应该补充具体措施,这部法律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发挥中西医结合在疾病防控和健康促进方面的作用,同时促进这次重大的科学革命。”刘德培委员建议,要补充具体措施的内容,增加中西医结合的一章,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论述。

    但也有一些委员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韩晓武委员认为,中医药法中要慎用“中西医结合”的提法,这个提法最好不在本法中出现。“既然有这么多人强烈反对提‘中西医结合’,强烈呼吁‘中西医结合’不应入法,而且他们提出的许多理由也并不是没有道理,我们是否也应该慎重处理好这个问题。建议本法不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提法,而是提鼓励中医西医各自发挥特色和优势,相互学习,相互配合。”他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中的“促进中西医结合”修改为“促进中西医全面协调发展”。

    “中医药专业性很强。”穆东升委员也认为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需要斟酌。“一些专家认为中医和西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很难结合起来,长期的实践也证明在提倡中西医结合过程中,中医往往被忽视。”因此,他建议慎用“中西医结合”的提法,改为“中西医共同发展”,充分体现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同时,他认为,促进中西医共同发展根本的目的是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这也是我们立法的宗旨,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强调。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三款中的“促进中西医结合”修改为“促进中西医共同发展”,为人类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周天鸿委员也表示,“国家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反对者还是不少,而且反对者既有中医,也有西医,认为中西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派,机理和技术都不一样,是不能结合在一起的,中西医结合以后用西医的眼光看中医,中医的部分也脱离了中医的本意,西医的部分又和中医理论格格不入,所以希望进一步对这一内容进行审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