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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师承还需明确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中医药法(草案)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2015年12月27日 09:18:39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思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报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认为应按照中医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师承教育,同时明确其考核及评价标准,进一步保障安全性,以更好地为百姓健康服务。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加强中医药立法工作是中医药健康顺利发展的保障,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这部法历经30多年,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出来,2008年、2012年分别列入十一届、十二届人大立法计划,到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说,目前,中医药立法的基础和条件已经成熟。

    草案明确,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但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展开了热议。

    郑功成委员说,强调中医取得执业资格时,不要把师承的方式作为一种例外,因为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只有让师承方式变成并重的方式,才能显得真正地重视。

    “草案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这是一个很大进步。”谢小军委员表示,除了对通过师承方式学习的有实践专长人员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还要有基础的医疗知识的考核,对医疗卫生的基础知识应当了解。

    闫小培委员则认为应对为“师”的标准加以明确。“哪些中医可以作为‘师’?有没有标准?称为‘师’的中医是不是都有资格带徒弟?”

    “中医讲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家有所专长,老师带着徒弟在临床上学、手把手地教,是经过实践一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在任茂东委员看来,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要在制度上开口子,承认他们的法律地位,为他们设置合适的、具体的准入方式,不能一棒子打死。但如何界定、如何评价行医范围,如何规定规范它,还需要研究。

    针对一些打着神医旗号招摇撞骗的行为,与会人员也建议应加大法律对其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

    陈蔚文委员建议,应在法律责任中增设关于“严惩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的规定,不能再让百姓上当受骗,让真正的中医蒙受不白之冤。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