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常委会委员聚焦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独立院校如何定性需仔细斟酌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24日 08:39:28

    □ 法制日报记者  张媛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2日下午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对出资人合理补偿应一次清算

    王佐书委员说,公办教育利用公家的资金贯彻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人才;民办教育利用民间的资金贯彻教育方针,为国家培养人才。从这一角度而言,对民办教育就应给予大力支持。目前,从幼儿园到大学共有4302万名学生在民办学校就读,可以说民办教育为国家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一些民办学校脱颖而出,一些学校由民校办成了名校。

    “我同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关键是如何处理好民办学校资产、投入等问题。”王佐书说。

    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进行,对目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作出相应过渡安排,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本决定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决定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

    对此,王佐书认为,三年时间太短,建议改为“三至五年”。“‘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我建议应当一次性清算。因为相当多的地方财政极为困难,集中而且一次性拿出若干资金有很大难度,可能根本办不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过程的投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王佐书说。

    民办校享税收优惠应比企业大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建议将其修改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

    李光宇说,民办教育机构对国家的贡献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大,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该更大。尤其是从事学历教育的,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商业色彩化较弱,即使是营利性的,也应本着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大原则区别对待,使其在纳税税种上少于、税率上低于、总体税负上低于高新技术企业。

    王佐书认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如培训机构,为培训社会各类人才、提高他们的素质作出了贡献,建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当歧视,应当给予优于企业的优惠政策。

    或与义务教育法规定存在矛盾

    杨震委员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点修改就是将民办教育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以前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这次为了促进社会资源投入教育事业,特别是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增加了营利性。

    “对这一分类,我有两点疑问。”杨震说,一是如果义务教育可以做成营利的,就与义务教育法有矛盾的地方,因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适龄阶段应该享受国家九年免费的义务教育。这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应明确说明,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教育只能是非营利公益教育的补充?二是我国民办教育有两类,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一类是真正的民办教育,另一类是大批所谓的独立学院,以前叫“民办二级学院”。这类学院大部分高校都有,它们真正的主办方是其“母体”即公办大学。如果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这些独立学院定性要么是非营利性要么是营利性。如果是非营利性,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再向“母体”回馈资金。如此一来,“母体”开办这样的独立学院意义何在——因为本来取得的回馈是用于“母体”的高等教育事业。如果办成营利性的,像企业一样,又面临一个问题:据了解,有不少独立学院是跟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的,地方政府提供校园及其他的辅助帮助,并不参与分配。如果设成营利性民办学校,“母体”可以取得回馈,按照这样的资产划分,地方政府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得营利回馈。对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反而可能会带来一些障碍。

    杨震指出,许多独立学院实际上是带一点公办性质,简单划分成纯粹的营利和非营利是否合适,还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斟酌一下。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