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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将有法律依据

非营利性民办校可获政府补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23日 08:30:13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1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获得进一步修改,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这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也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尚在探索中,建议不急于修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三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2010年以来,教育部推动在上海、浙江温州等地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积累了一定经验。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及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两类学校的划分标准,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二是明确两类学校各自享受的优惠,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三是明确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

    四是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进行,对目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作出相应过渡安排,在修改决定中增加规定:“本决定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决定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