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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法律挡住施暴者的拳头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2015年12月22日 08:34:04

    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

    吕祖善委员说,虽然二审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已经增加了同居关系施暴的有关内容,但还应继续扩大涵盖人群。

    张平委员则表示,现实中许多家庭中的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了严格甚至是暴力的控制,从而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因此“经济虐待”应纳入家庭暴力;蔡昉委员也认为,对于儿童和老年人来说,损毁财务、不给食物,都是典型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妇女大会等国际性文件中也特别在家庭暴力中提到了经济暴力,因此赞同在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增加“经济虐待”的内容。

    二审稿规定,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的,有向公安机关强制报告的义务。侯义斌委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行为除家庭在场成员外,最直接了解的可能是邻里居住人员,因此建议在法律中增加邻居的强制报告义务,而公安机关需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徐谦说,反家暴工作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应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责任,引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最重要的是能否形成有效威慑力。围绕如何加强对施暴者的惩处、让受害人受到保护,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黄润秋委员说,二审稿提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这句话的出发点虽好,但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往往因为顾及面子,反映情况以后又反悔,如果反家暴完全尊重受害人意愿,有可能纵容家庭暴力继续发生,建议删去该表述。

    “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各人的经济状况不同,有些人不在乎这1000元,但有的家庭困难无钱,怎么办?”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建议,若将该条款改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将便于法律实施。

    董中原委员则表示,现实中往往家庭成员间财产共有,为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明确施暴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避免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以免损害受害人的权益。

    (记者白阳、罗沙)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