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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

食用野生动物应符合公序良俗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2月22日 08:20:02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向今天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的要求,针对现行法律中对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缺乏明确监管措施和有效处罚规定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增加了对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及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或者相关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的禁止性规定;建立了防范、打击野生动物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人工繁育产业实行许可制度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针对现行法律中对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缺乏分类管理、对人工繁育产业缺乏具体管理要求和措施等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同时,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定期调整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栖息地保护内容,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了调整。

    针对现行法律中栖息地保护有关条款过于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细化了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针对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责任划分不清、扶持政策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明确了中央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

    增加禁止性规定和具体罚款额度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张媛 针对现行法律对部分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太小的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有关政府责任的条款内容,加重了执法人员责任。

    根据当前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减少了一项行政审批,将四项行政审批下放至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保护等未在现行法律中作出规定的新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