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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建议

建立准入制促演员强化社会责任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1月11日 08:28:55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

    任茂东委员说,电影从根本上讲是“人”的艺术创作,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立法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必须进一步强化关于电影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确立起培养德才兼备电影人的体制机制,培育出让优秀电影人茁壮成长的法治沃土,创造出让好的电影作品脱颖而出的文化环境。

    任茂东指出,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那就是法律施行后,不仅票房收入明显增加、设施明显改善、作品质量有质的飞跃,同时,电影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行业氛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能够培育出大批德艺双馨的电影艺术家,甚至是蜚声海外、世界级的“电影大师”,让电影真正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名片,让电影屏幕成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我国文化队伍建设的重要窗口。从另一个层面讲,演艺人员是公众人物,很多青少年是他们的“粉丝”,视他们为偶像。他们的行为举止,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风气。近年来,有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后驾车、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超生、赌博,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此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维护行业形象,引导从业人员自律,拿出具体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让演艺人员切实担负起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

    “要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剧拍摄;对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尤其是一些主旋律影片,要坚决禁止他们参演,以保证影片的严肃性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影片的导演和摄制方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风尚的责任,选演员不能只看所谓的名气,还要看是什么名气、名气是怎么来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茂东说。

    刘振来委员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规定。这些年个别演艺人员自律不严,违法犯罪、践踏道德底线的事情屡屡发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如果自身形象很差,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觑。在草案中应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艺人员,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

    方新委员也建议对电影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一是禁止措施,比如对涉及到“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二是对于广大的电影从业人员,应要求他们提升素质,增强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