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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首次界定慈善含义

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活动均属慈善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10月31日 08:21:15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今天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说明指出,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等法律都对慈善问题作出了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完善慈善法律制度。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发展潜力仍然巨大。发展慈善事业是制定慈善法的首要目标。因此,草案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

    同时,草案对慈善含义进行了准确界定。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小慈善”逐步发展为“大慈善”。

    草案第三条对本法所称的慈善活动作出界定。这一规定,根据我国慈善活动的实践做法,把扶贫济困救灾作为慈善活动的重点,同时又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拓展空间。

    非营利组织未登记可开展慈善活动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首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抓手,志愿者提供服务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草案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管理、行为规范和志愿者提供慈善服务的方式及其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同时,草案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但应当遵守本法相关规定,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建专门制度表彰突出贡献个人组织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了发展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草案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尽可能作出规定,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规定,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募捐超半年每季公开一次运作情况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慈善法草案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

    草案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比如,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对募集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专款专用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财产管理使用进行了规范。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草案第十五条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针对慈善组织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具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开展网络募捐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方式,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比如网络募捐,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据介绍,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

    草案还对开展公开募捐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开募捐的程序等作出规定。

    慈善组织应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促进慈善行为规范化,一靠自律,二靠严管。严管的基本要义是严格执法。因此,慈善法草案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

    针对监管主体,草案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草案还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以及监管程序。

    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年检制度,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经和民政部协商一致,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草案第一百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同时,草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假冒慈善名义骗财产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日报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张媛 法律责任是法律约束力的保障。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慈善法草案作出专门规定。

    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