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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式批准加入海事劳工公约

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促进航运业依法用工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9月3日 08:51:34

    法制日报讯 记者张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公约被称为海员的“人权法典”,由条款、规则和守则三部分构成。公约是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将于国际劳工组织登记我批约书之日起一年后对我国生效。

    公约的遵守与执行包括船旗国责任和港口国责任等,主要涉及船旗国检查发证和港口国检查。关于港口国检查,公约规定,检查中如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问题,港口国可以滞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岗。公约还特别规定,未批准公约国家船舶在批准国港口不享受豁免,应予批准国船舶一样实施公约要求,接受港口国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介绍,批准和实施公约能够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宣示我国切实维护海员劳动者权益、致力于构建航运业公平竞争环境的意愿和决心,有利于我国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利益,展示我国航运企业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姿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帮助1400多艘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在国外高效完成必要的港口国检查,节省成本,确保我国航运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政府和航运企业规范航运业的用工方式,使船员在工资、工时、住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护,提升海员职业的吸引力,稳定船员队伍,保证航运业发展。

    尹蔚民说,批准公约为我国提供了反制手段,使我国对到访的外国船舶可进行港口国检查,依法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避免公约有关“滞留船舶”的规定被滥用;批准公约使我国政府对公约守则的修订拥有表决权,有利于增强我国国际标准制订话语权。

    批准公约将对促进航运业依法用工发挥重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将根据相关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船员权益。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