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立法工作 > 法律草案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8月29日 08:53:41

    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目前各级妇联组织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总量每年达4万至5万件。8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很有必要,必须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软暴力算不算家暴

    草案中的家庭暴力是指“硬暴力”,即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殴打或残害。委员们认为,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软暴力,如让人挨饿受冻、性暴力、恐吓等。众多委员建议进一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界定范围。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精神暴力在家庭暴力中占的比例并不小,比如语言暴力等,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提法。”

    赵少华委员对此也持有同样观点,“软暴力、冷暴力在草案中没有充分体现,应加上相应内容,包括精神虐待、精神摧残。同时工青妇等组织要对软暴力行为继续搞好深入调研,并在配合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同时,做好相应辅助工作。”

    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草案规定内容基础上新增“恐吓”内容。“增加‘恐吓’这一表现形式,可以有效表明法律对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态度,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也有同感,“恐吓是精神虐待行为,主要是通过言语形式去贬损、威胁,造成受害人内心自卑、恐惧等。”

    保护令能否行得通

    草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复议、有效期限等作了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很难落实。委员们建议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建议从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考虑,将公安机关纳入执行主体范围。

    王其江委员说,草案专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但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和复议,没有对相关危险状态消失以后人身安全保护命令的撤销进行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由消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草案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符跃兰委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司法权威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重的处罚才1000元、15日的拘留,这种行政处罚的形式太轻,建议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予管制、拘役等刑罚’。”

    家暴后谁可以报案

    发生了家庭暴力,哪些人、哪些机构可以报案?草案除了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孙大发委员表示,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要有个前提,那就是不得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受害人的隐私权。王乃坤委员认为,“村委会和居委会离老百姓、离家庭最近,最容易发现家庭暴力的情况。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接到投诉之后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利于及时发现制止这种行为。”(王比学 徐 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