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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修正案初审

保障基层人大依法履职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8月27日 08:42:59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这三部法律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此次审议为初审。这次修改“三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重点是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责

    根据加强县级人大组织建设,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的要求,地方组织法拟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从15至27人,修改为15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从不超过35人修改为不超过45人。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四是增加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公民参选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根据依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的要求,选举法拟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应当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二是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进一步予以补充和完善。三是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根据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的要求,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拟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二是增加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王比学  徐  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