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保护令有效期或可续期
法制日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在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内容。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第四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形式、条件、复议、有效期限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从内容上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规定还不够具体全面,实践中很难落实。建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等内容作进一步细化明确。
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很多国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定为1年以上,建议延长保护令有效期或者增加“可申请续期”规定。
王其江委员说,草案第四章专门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规定,但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和复议,没有对相关危险状态消失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撤销进行规定。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一条,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由消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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