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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进入二审

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比例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8月26日 10:39:27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常委会对草案的第二次审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等问题。

  草案一审稿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当首先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再用于奖励和报酬以及其他支出;一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后,只能用于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限制过严。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已在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建议草案二审稿删去“纳入本单位预算”的规定;同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草案一审稿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或者未约定的,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草案规定的最低标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许多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建议,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二审稿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草案一审稿规定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强调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草案二审稿拟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为此,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王比学 徐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