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规模过快增长财经委建议
公开曝光违规举债典型地区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24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报告建议,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对违规举债的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廖晓军说,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制度。
“全国人大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制度。”廖晓军说,国务院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报告年度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在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中明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省级人大要加强对省本级和各市县政府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市县人大审查本级政府举债时,要审查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评价举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举借专项债务时,要对项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进行详细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报告还建议,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各地区要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给监管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