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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首先应规定科技成员基本权益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8月26日 08:26:36

    法制日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朱宁宁见习记者朱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方新委员指出,这部法修订的核心一条是权益分配,有效激励成果转化和创新的关键之一是权益分配,草案首先应规定科技成员的基本权益。

    按照草案,一方面,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完成单位,另一方面,单位要给主要完成人以奖励,从20%提到50%。“与原有的法律相比,这已有明显进步,但是其概念和逻辑关系不清楚。”方新认为,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需要资金支持,需要有科研单位的研究平台和组织,但是更需要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所以,科技成员成果转化收入中取得了一部分,不是谁对他的奖励或恩赐,而是他自己应有的权益。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财政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项目承担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方新称,从国际上看,最有效的激励创新的法律之一是美国的拜杜法案。在拜杜法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财政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它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归单位和科技成员,即发明人个人。收益权分三个,一是发明人个人,二是相关团队,三是承担单位。拜杜法案的颁布有效促进了美国的技术创新,才有了后来硅谷和128公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欧洲、日本等其他国家也都借鉴了这一法律。

    “单位用什么比例奖科技人员,法律可以不用规定。”方新解释,因为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和不同发展阶段,个人的贡献、集体的贡献、单位的贡献是不一样的,不一定按一个比例一刀切。有些地方现在已经提到70%甚至90%,但并不是越高就越合理。所以应规定的是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基本权益,至于奖励多少,规定一个下限,例如奖励不低于30%就行了,上不封顶,由单位和科技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方新还建议,这部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细则,以增加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