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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入三审

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将终身监禁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8月25日 08:52:14

  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常委会对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绑架、袭警、扰乱法庭秩序、嫖宿幼女、贪污受贿、“毒驾”等六大问题将在此次审议中得到明确。

  “撕票”得逞与否都将受严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草案三审稿拟规定,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暴力袭警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对此,草案三审稿拟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拟明确

  草案二审稿对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一些常委委员、有的部门、地方以及律师协会提出,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规定、关于“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前一项规定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属于衔接性规定,不宜取消。

  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后一项规定,也是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的必要规范,同时,为防止适用扩大化,草案三审稿拟将“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嫖宿幼女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一问题,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直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这一罪名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草案三审稿拟取消该罪名,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重特大贪污受贿被判死缓将终身监禁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犯罪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据此,草案三审稿拟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毒驾”暂不入刑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毒驾”入刑。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王比学 徐 隽)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