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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突出强调企业主体作用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8月25日 08:27:52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再次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突出强调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今年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中央企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突出强调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含义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建议,对科技成果以及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作出界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增加国家支持转化项目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国家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增加规定“能够保护生态”、“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项目。

    原草案规定,对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国家安全能力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能够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提高的民生项目;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增加有利于保护生态的项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

    加强国防科技协同创新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

    原草案对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应当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中体现国防科技协同创新的要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完善转化收入使用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使用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当首先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再用于奖励和报酬以及其他支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后,只能用于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限制过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已在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规定,建议删去这一条中“纳入本单位预算”的规定;同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单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后,即可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明确“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具体期限,或者不作期限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这一限制。

    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原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或者未约定的,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草案规定的最低标准。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建议,进一步提高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草案规定的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20%提高至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

    立法前评估认为草案比较成熟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前不久召开的立法前评估会上,与会者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及时的。

    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一些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教育行政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与会者总的评价是,草案着力当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回应了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呼声和迫切要求。草案较为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对当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