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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考生作弊将停考1年至3年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8月25日 08:26:17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张媛 见习记者朱琳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所作的关于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袁贵仁指出,草案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对考试作弊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考试作弊等现象屡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草案根据实际需要对教育法作了修改,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了考试作弊的具体形式,即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行为是作弊行为。

    草案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对完善高校管理制度作了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

    草案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同时,草案规定,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草案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

    草案对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作了以下调整:一是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二是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