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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 重特大贪污犯拟终身监禁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8月25日 08:17:12

  (资料图片)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的草案增加规定,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终身监禁。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暴力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规定袭警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据此,建议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上述规定。

    增加虚假诉讼罪单位犯罪规定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虐待被监护和看护人犯罪、虚假诉讼犯罪单位犯罪的规定。

    原草案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作了规定,同时对虚假诉讼犯罪作了规定。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规定。

    修改绑架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绑架罪有关规定再次作出修改。

    原草案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胁迫着恐怖主义服饰并处罚金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加大对“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草案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增加财产刑的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以与对其他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处刑规定相一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处罚金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虚假诉讼犯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原草案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虚假诉讼情况复杂,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有些还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社会危害严重,建议增加一档刑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驾入刑可执行性需深入研究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未将“毒驾”列入其中。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建议“毒驾”入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多次与有关方面研究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从严格禁毒、维护公共安全角度考虑,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惩治是必要的。有的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有200余种,吸食、注射哪些毒品应该入刑,尚需研究;同时目前只能对几种常见毒品做到快速检测,还有一些执法环节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提高可执行性,以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考虑到目前有关方面对“毒驾”入刑的认识尚不一致,对于“毒驾”入刑罪与非罪的界限、可执行性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目前可依法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对“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因此,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草案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需要

    法制日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前不久召开的立法前评估会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比较成熟。

    8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司法机关的代表,就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总结了一段时间以来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可以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刑法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