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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议

完善犯罪所得财物处理规定

浏览字号: 来源: 法制日报 2015年7月9日 08:41:59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建议,刑法关于犯罪所得、所用之物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建议修改刑法时予以完善。

    关于对犯罪所得、所用之物的处理问题,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何健忠说,上述规定是刑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唯一实体法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规定模糊,刑事实务界和法律理论界对该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导致刑事判决不一致且难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具体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追缴与责令退赔适用的条件不明确。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认为,当犯罪所得之物尚被被告人占有时适用追缴,当犯罪所得之物已被被告人处理时适用责令退赔,但实践中绝大部分犯罪所得之物均被被告人处理完毕,刑事判决采用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但由于被告人已服刑,该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执行。二是追缴与责令退赔的主体不明确。刑法条文未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造成实践中难以执行;条文未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的义务主体是犯罪分子,还是实际对犯罪所得之物进行控制的其他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其他责任人,亦造成实践中难以执行。三是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对象、范围不明确。刑法条文明确了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但实践中,犯罪所得的财物已被犯罪分子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投资经营,对犯罪分子家庭财产或者投资经营的财产能否予以追缴、哪些可以追缴,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难以执行,造成犯罪分子宁可坐监服刑,也不退出犯罪所得。因刑事犯罪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得不到法律救助,造成刑事被害人对刑事审判失去信心,甚至做出过激行为。四是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履行时间和方式不明确。刑法条文未明确追缴与责令退赔的履行时间和方式,造成即使义务主体想履行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履行。五是没收财产与返还被害人财产的界限不明确。刑法条文既未明确没收财产与返还被害人的界限,也未明确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造成实践中往往将追缴的财产难以确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造成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和补偿。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