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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

加大监督力度 保护公共利益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5年6月26日 09:43:04

  6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决定草案提及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做法。因为诉讼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将来检察机关能重视和运用诉前程序,一方面能够培育社会组织更好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一方面有利于探索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作用的方式。

  “近年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就更少了。”在分组审议会上,乌日图委员开门见山,谈及当前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他表示,“这一切都说明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很有必要。” 罗亮权委员表达了类似观点,“当前,在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食品安全、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这容易造成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被侵害,群众对此反响强烈。这次拟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加大了监督的力度,我认为很好。”

  “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现在很可能可以有‘官告官’了,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时,检察机关既是原告,又是审判的监督者,如何摆正自身角色,对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乔晓阳委员认为。

  信春鹰委员则认为,不应该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表述为“公益诉讼人”。“首先,这个概念在我国诉讼制度中是不存在的。其次,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或者原告有多个,目前这个授权决定草案只是要解决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如果用‘公益诉讼人’这个概念,容易造成和其他原告地位的不平等,甚至引发歧义,现在诉讼法中有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不仅仅是原告,可能还涉及相关第三人,‘公益诉讼人’容易让大家理解为是诉讼参加人。”

  苏泽林委员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能由当事人自行起诉的,公权力不要介入过多。二是检察监督与支持政府履行职责的关系。很多行政行为都涉及公众利益,要理清哪些领域可进行公益诉讼。三是大胆尝试和稳步推进的关系,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想清楚了再做。

  “昨天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说明里,讲到选择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但是,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有省级检察院,还有市级、基层检察院。” 马(马旁加文)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自己的疑问,“到底是只在省级试点,还是在试点省份的各级检察院试点,表述需要更清楚一些。”

  李世明委员则建议,适当减少改革试点的数量。“作为试点单位,需要摸索路子、总结经验,点上突破面上再展开。所以,选择少数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更稳妥一些,面不宜过大。”(毛 磊 张 洋)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