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小摊贩,监管何时不再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崔静 胡浩 王思北)制售食品的小作坊、小摊贩,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和各色各样的“美味”,但伴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曝出,这些“小字号”的小作坊、小摊贩由于食品安全难以达标,令人担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下午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如何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现在存在大量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据统计,从业人员在10人左右2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大约占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80%,再加上小于小微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总量可能会达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90%,但是这批企业很多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是当前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不无忧虑地说。
第三次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关注到了这一问题,明确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苏辉委员认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做出规定。“许多食品摊贩没有安全卫生检疫,他们制作食品的设备很简单、简陋,就在一个三轮车上放一个炉子、一口锅,校园放学后很多学生都在买这些摊贩的食物,看了以后让人感觉很不放心。”他建议把对食品摊贩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单独写明,进行具体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认为,小作坊、小摊贩之类的说法只是俗称,不太规范,这些经营主体是食品生产、销售的重要补充,在入法时应当有明确的概念界定。
车光铁委员认为,小作坊属于食品生产环节,小摊贩属于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虽然个体较小,但其在市场中占有的份额很大。如果不统一明确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工规模、经营范围等内容,将造成各地区执行标准的差异,不利于开展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为此,车光铁委员建议,从分类监管的角度出发,对小作坊、小摊贩的许可条件、经营范围、流通领域和监管标准等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细化规定,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梯次管理,既保护获证企业的利益,也能对小微企业起到鼓励和规范的作用。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可能会给地方带来难题。“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小作坊的立法不太积极,五年来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省立了法,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个盲点。”贾春梅说。
为此,苏辉委员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提出总体原则和明确要求,这样地方才能够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做出具体规定,让这项法律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