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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之“税收法定”条款

浏览字号: 来源: 新华网 2014年12月24日 09:06:38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分组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税收”是否该单列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以及在税收制度的表述上发表了不同意见。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中的税收基本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认为,税收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每一个公民,因此,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应该和税收增长水平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水平相同步,而不能是“剪刀差”。我国目前许多税种税率的调整往往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一个红头文件就定了,没有经过听证,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与税收相关的法律。

   郝如玉委员也认为,把税收制度的立法单独列示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完善。他认为,应该把“税收”这条单列的专属立法权顺序提前。此次修改中,在草案列出的十一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中,第四项是对居民人身权利的剥夺,第五项是对居民政治权利的剥夺,第六项则应是税收这种对居民财产权利的剥夺,而不应是草案目前规定的第九条。

   “因为对居民个人而言,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更重要的是,与对居民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剥夺一样,税收这种对居民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同样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郝如玉解释。

   谢旭人委员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税收和税收征管的基本制度”。理由是税收制度本身已包括税种名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内容,不需要逐个要素制定法律。税收征管制度也是指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一些非基本的单项征管制度,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不过,也有不同意见。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这一款写得这么具体可能会带来麻烦,当前的情况不宜这样具体。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