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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草案进入二审

国家安全机关履职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4年10月29日 10:58:12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的关于反间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认为,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明确界定间谍行为

  二次审议稿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以便对法律准确理解和执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为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规范安全机关权力运行

  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实了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权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例如,总则中增加一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增加了有关机关收到公民、组织检举控告的时候,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扩大申请复议和诉讼范围

  之前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规定不限于行政拘留,所以草案二次审议稿就把行政拘留扩大为国家安全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毛 磊 张 洋)

责任编辑: 余晨